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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11單選題

關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先位請求勝訴,備位請求既然未受裁判,故之後被告合法上訴時,該備位請求並不發生移審效力正確答案
B對於互斥之兩請求,得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
C法院如認為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即無庸就備位請求為調查裁判
D係指原告將各請求排列成為先、備位,要求法院先審理先位請求,於認為該請求不合法或無理由時,始審理備位請求之合併型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客觀預備合併先位勝訴,被告上訴時備位請求仍生移審效力,A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要選錯誤者。先位勝訴、備位雖未裁判,但被告上訴後若二審認先位無理由,必須審理備位,故備位請求仍發生移審效力。實務通說肯認此「一併移審」,A敘述顛倒正確觀念。

考點:移審效力考點:互斥請求考點:審理順序考點:預備合併定義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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