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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4單選題

甲為支付工程款開支票給乙,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地為臺中市,因乙工程施作品質不佳,甲拒絕支付票款。關於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為法人,設主營業所在嘉義,乙得向臺灣嘉義地院提起訴訟
B甲如為法人,設主事務所在臺北,乙得向臺灣臺北地院提起訴訟
C乙得向支票付款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D乙得向支票發票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票據訴訟特別審判籍為「付款地」法院,非發票地;被告為法人則以主事務所/營業所定普通審判籍。

為什麼答案是 D

票據訴訟的特別審判籍只承認「付款地」,不包括發票地。乙以發票地臺北為由起訴於法無據,此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法人普通審判籍考點:票據特別審判籍考點:發票地非管轄依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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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