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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10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應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A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已經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B非專屬管轄之事件,受訴法院認為自己並無管轄權,惟被告未就此提出抗辯且已為本案之辯論正確答案
C原告欠缺當事人能力
D起訴係基於惡意,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非專屬管轄事件,被告未抗辯且為本案辯論 → 發生應訴管轄,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B

非專屬管轄事件,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逕就本案辯論,依民訴§25發生「擬制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不得以無管轄權駁回。

考點:既判力/一事不再理考點:應訴管轄考點:當事人能力欠缺考點:惡意濫訴駁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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