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26 題單選題
甲住臺南市與住新北市之乙共同至臺中市竊取丙所有之汽車 1 輛,並於高雄市將該車出售予知情之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C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丁所犯故買贓物罪有管轄權
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甲、乙所犯竊盜罪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本罪管轄法院對贓物罪有牽連管轄權,但贓物罪管轄法院對本罪無管轄權(牽連管轄之單向性)。
為什麼答案是 D
高雄為贓物罪犯罪地,屬贓物罪管轄法院;依牽連管轄之單向性,贓物罪法院不得反向管轄本罪,故高雄地院對甲乙竊盜罪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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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本罪管轄法院對贓物罪有牽連管轄權,但贓物罪管轄法院對本罪無管轄權(牽連管轄之單向性)。
竊盜為本罪,故買贓物為相牽連之罪。本罪法院(臺南、新北、臺中)可管轄贓物罪,但贓物罪法院(高雄)不可反向管轄本罪,故高雄地院對甲乙無管轄權。
逐選項分析
A✕
甲住臺南,臺南地院對甲有管轄權;甲乙為共犯屬相牽連案件(刑訴§7第1款),共犯間牽連管轄具雙向性,故臺南地院對乙亦有管轄權。
B✕
臺中為竊盜犯罪地,屬本罪管轄法院;丁犯贓物罪屬相牽連案件(刑訴§7第4款),本罪法院對贓物罪有牽連管轄權。
C✕
乙住新北,新北地院屬本罪管轄法院;基於牽連管轄之單向性,本罪法院得管轄相牽連之贓物罪。
D✓ 正確
高雄為贓物罪犯罪地,屬贓物罪管轄法院;依牽連管轄之單向性,贓物罪法院不得反向管轄本罪,故高雄地院對甲乙竊盜罪無管轄權。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相牽連案件之管轄 |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共犯間之牽連管轄具雙向性。 |
| 牽連管轄之單向性 | 依刑訴第7條第4款,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實務認為此款具單向性,僅本罪法院得管轄上述衍生犯罪,衍生犯罪之法院不得反向管轄本罪。 |
容易誤以為所有相牽連案件的管轄權擴張都是雙向的。實際上,刑訴第7條第4款(本罪與贓物、藏匿人犯等罪)的牽連管轄具有「單向性」,僅本罪法院可管轄衍生犯罪,反之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