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21 題單選題
關於管轄之競合,下列何者正確?
A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不動產所在地,跨連數法院之管轄區域時,僅該不動產所占面積最大區域之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B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正確答案
C被告之住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營業所,三者在不同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法院皆有管轄權
D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應向最接近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起訴
B正確答案
數法院皆有管轄權時,原告有「選擇管轄」之權,可任向其一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訴第22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此即「選擇管轄」,原告有選擇權,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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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數法院皆有管轄權時,原告有「選擇管轄」之權,可任向其一起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不動產跨連數法院管轄區域時,各該法院「均有管轄權」,不是隻有面積最大的那個。此屬管轄競合之情形,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B✓ 正確
民訴第22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此即「選擇管轄」,原告有選擇權,為本題正解。
C✕ 陷阱
普通審判籍以「被告住所地」為原則(民訴第1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住所或訴訟代理人營業所並非決定管轄法院之連繫因素,不會因此產生數法院管轄權。
D✕
管轄競合時由原告選擇,法無「最接近住所地」之規定,此為杜撰。原告可衡量訴訟便利、證據所在等自由選擇。
管轄競合處理原則
| 情形 | 法條 | 處理方式 | 決定權 |
|---|
| 數法院皆有管轄權 | 民訴§22 | 任向其一起訴 | 原告 |
| 不動產跨連數院 | 管轄競合 | 各該法院均有管轄權 | 原告 |
| 專屬管轄衝突 | 民訴§10 I | 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準 | 法定 |
管轄競合的核心是「原告自由選擇」,只要某法院依法有管轄權,原告就能向它起訴,法律不會幫原告決定哪個比較好。考選部最愛設計看似合理的限制,像是「面積大的優先」「離當事人近的優先」「標的價值高的專屬管轄」,但民事訴訟法根本沒這些規定。判斷關鍵:只要題目說「數法院皆有管轄權」,答案一定是原告可以任選其一,不用管哪個法院條件比較符合常識或效率,法條給的是選擇自由而非最佳化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