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合意停止後,於何期間內未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A正確答案
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自停止之日起4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為什麼答案是 A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當事人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為正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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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自停止之日起4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記關鍵數字「4個月」:合意停止後逾4個月不續行=撤回。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當事人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為正確期間。
B✕ 陷阱
6個月並非法定期間,易與其他訴訟期間混淆,屬陷阱數字。
D✕ 陷阱
3個月期間過短,並非法律所定視為撤回之期間。
停止訴訟程序重點對照
| 類型 | 發生原因 | 期間效果 |
|---|
| 合意停止 | 兩造合意或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 4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訴或上訴 |
| 擬制合意停止 |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 視為合意停止,同樣4個月規定 |
本題易把合意停止的「4個月」與民訴其他常見期間(如3個月、6個月)搞混。關鍵在於: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後,須於4個月內續行,否則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記住數字4個月即可避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