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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1單選題

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合意停止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其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正確答案
B甲、乙停止訴訟之合意,應由一造或兩造以書面向受訴法院陳明
C若甲、乙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二次為限
D若甲、乙續行訴訟後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應駁回其訴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合意停止須由「兩造」陳明,4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且續行後再合意停止以「1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發生「視為撤回其訴」的法律效果。

考點:合意停止期限考點:陳明主體考點:次數限制考點:違反次數效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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