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關於家事事件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應逕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B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正確答案
C未成年人表達意見時,法官應指派家事調查官陪同在場,並應提供友善環境、採取適當及必要安全措施
D法院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敦促律師公會協助,促請代為選任程序監理人
B正確答案
家事事件法採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保護家庭隱私與當事人權益。
為什麼答案是 B
家事事件法第 9 條明文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目的在保護家庭成員隱私。這是家事程序與一般民事程序最重要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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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家事事件法採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保護家庭隱私與當事人權益。
看到「家事事件」+「不公開」幾乎就是對的,因為涉及隱私保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管轄錯誤時,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並非「逕依職權」這麼絕對。選項把聲請的途徑排除掉了。
B✓ 正確
家事事件法第 9 條明文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目的在保護家庭成員隱私。這是家事程序與一般民事程序最重要的區別。
C✕ 陷阱
未成年人表達意見時,法院應提供友善環境與必要措施沒錯,但陪同者不限於家事調查官,也可由社工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不是「應指派家事調查官」。
D✕ 陷阱
程序監理人是法院為「無程序能力人」或利益衝突者選任,不是「有程序能力人」。主體錯誤,概念顛倒。
家事事件法核心原則
| 原則 | 條文精神 | 目的 |
|---|
| 不公開審理 | 以不公開法庭為原則 | 保護家庭隱私 |
| 統合處理 | 家事法院統一管轄 | 避免裁判歧異 |
| 程序監理人 | 無程序能力人/利益衝突時選任 | 保障弱勢權益 |
| 未成年人友善 | 提供友善環境、適當陪同 | 保護兒少身心 |
家事事件法最重要的精神是「不公開審理」保護隱私,這跟民事訴訟的公開原則完全相反。考選部最愛考的陷阱有三種:一是把「無程序能力人」換成「有程序能力人」測你能否分辨誰需要特別保護;二是把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的彈性機制偷改成「逕依職權」,讓你誤以為法院可以主動介入所有情況;三是把陪同未成年人的「適當之人」限縮成特定身分如「家事調查官」。判斷關鍵在於:家事事件法給法院很大裁量空間,但前提是「保護弱勢當事人」,所以程序設計都圍繞著無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這些需要特別照顧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