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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35單選題

下列關於對質權之說明,何者錯誤?

A為被告重要的防禦權利
B被告得聲請與證人對質
C被告得聲請與其他共同被告對質
D因發見真實之必要,被告得命證人與他證人對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對質權是保障被告的重要防禦權,被告僅能「聲請」對質,而無權「命令」證人與他證人對質,命令對質是審判長或檢察官的職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命證人與他證人對質。被告僅能「聲請」,無權「命令」證人對質。

考點:對質權性質考點:聲請與證人對質考點:聲請與共同被告對質考點:命證人對質之主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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