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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16單選題

關於訴之合併、變更、追加與反訴,下列何者正確?

A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不相牽連者,為求紛爭一次解決,法院得依職權命被告供擔保後提出反訴
B被告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得供擔保而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C訴狀送達後,如得被告同意,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正確答案
D當事人於訴訟繫屬後,如需為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應得對造之同意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訴之變更追加需得被告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反訴須與本訴相牽連,不能由法院命供擔保提起。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訴第255條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此為最基本的例外。本選項完全符合條文文義。

考點:反訴牽連性考點:反訴提起時點考點:訴之變更追加考點:補充更正陳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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