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49 題單選題
受徒刑之諭知而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停止執行?
A懷胎三月
B生產滿三月
C罹患青光眼症
D心神喪失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諭知者遇四款情形應停止執行,心神喪失為第一款。
為什麼答案是 D
心神喪失為刑訴法第467條第1款明文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因受刑人無受刑能力,執行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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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諭知者遇四款情形應停止執行,心神喪失為第一款。
停止執行四大情形:心神喪失、懷胎五月以上、生產未滿二月、現罹疾病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懷胎須「五月以上」才停止執行,懷胎三月不符合法定門檻。這是最常見的數字陷阱。
B✕ 陷阱
生產後須「未滿二月」才停止執行,生產滿三月已超過保護期間,不再停止。考生常誤以為越久越該保護。
C✕
須「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才停止,青光眼一般不致危及生命,不符合要件。
D✓ 正確
心神喪失為刑訴法第467條第1款明文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因受刑人無受刑能力,執行無意義。
刑訴法第467條:徒刑停止執行四大事由
| 款次 | 事由 | 關鍵數字/要件 | 本題對應 |
|---|
| 1 | 心神喪失 | 無受刑能力 | ✅ D 正解 |
| 2 | 懷胎五月以上 | ≥ 5 個月 | ❌ A 懷胎3月不足 |
| 3 | 生產未滿二月 | < 2 個月 | ❌ B 生產3月超過 |
| 4 | 現罹疾病恐不能保生命 | 危及生命 | ❌ C 青光眼不危生命 |
刑訴法第467條停止執行門檻都是「讓執行變不可能或不人道」的情況,立法者設定的數字組合是「懷胎五月以上」「生產後未滿二月」「疾病危及生命」,這三組條件都必須達到「身體狀態劇變」的程度才能暫停關人。考選部最愛把月份改成三個月、六個月,或把疾病程度從「危及生命」降級成「療養需要」「適當治療」,只要記住「五月起胎、二月內產、瀕死病」這組數字底線,看到改寬或改嚴的選項都能立刻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