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請乙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法院試行和解時,甲堅持必須由乙之配偶丙作為訴訟上和解之連帶給付責任人,丙遂參加此訴訟上之和解。若其後乙未依訴訟上和解內容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乙提起再審
B甲得續行對乙之訴訟
C甲得主張丙受既判力所及
D甲得對丙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訴法第 380 條,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第三人參加和解並載明於和解筆錄者,和解筆錄即為強制執行名義。乙未履行時,甲得依和解內容直接對連帶給付人丙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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