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15 題單選題
關於訴訟上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為訴訟當事人間之紛爭解決機制,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正確答案
B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訴訟上和解成立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A正確答案
訴訟上和解第三人可經法院許可參加,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民訴第 377 條第 2 項,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這是為了一次解決紛爭,避免日後再興訟。題目問「錯誤」,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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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訟上和解第三人可經法院許可參加,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看到「絕對不得」「只能」類敘述先懷疑!民訴第 377 條明文允許第三人參加和解。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依民訴第 377 條第 2 項,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這是為了一次解決紛爭,避免日後再興訟。題目問「錯誤」,故選 A。
B✕
正確。民訴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具既判力與執行力,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起訴。
C✕
正確。和解成立後訴訟即告終結,法院已無裁判標的,自不得再為本案判決,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D✕
正確。民訴第 380 條第 2 項明文,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訴訟上和解重點整理
| 面向 | 規定 | 法條 | 效果 |
|---|
| 第三人參加 | 經法院許可可參加 | 民訴§377 II | 擴大紛爭解決 |
| 成立效力 | 等同確定判決 | 民訴§380 I | 既判力+執行力 |
| 訴訟狀態 | 訴訟終結 | — | 法院不得再判決 |
| 救濟途徑 | 無效/得撤銷→繼續審判 | 民訴§380 II | 回復原訴訟 |
A 選項「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是最常見陷阱!很多考生直覺認為和解是「當事人間」的事,但民訴第 377 條第 2 項明定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可參加,這是為了擴大紛爭解決範圍。看到絕對性敘述要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