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上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為訴訟當事人間之紛爭解決機制,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正確答案
B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訴訟上和解成立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民訴第 377 條第 2 項,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甚至當事人也可聲請法院通知第三人參加。這是為了一次解決紛爭,避免日後再興訟。題目問「錯誤」,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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