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19 題單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繼續性法律關係之爭執,方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附條件之請求因條件成否未定,權利狀態不明,不得聲請假扣押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正確答案
D保全程序均具有緊迫性,因此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前,無須令兩造陳述
C正確答案
定暫時狀態處分可命先為一定給付(民訴§538),此為保全程序最彈性之類型。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訴§538第3項明定,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此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特色,法院可彈性命作為、不作為或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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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定暫時狀態處分可命先為一定給付(民訴§538),此為保全程序最彈性之類型。
記住:定暫時狀態處分=最彈性,可命先給付、可命作為/不作為;假扣押可及於附條件債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定暫時狀態處分以「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但不限於繼續性法律關係。只要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即可聲請,非繼續性法律關係亦可。
B✕
依民訴§522,假扣押之請求附條件或期限者,亦得為之。附條件請求並不排除假扣押,此為保全程序的基本常識。
C✓ 正確
民訴§538第3項明定,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此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特色,法院可彈性命作為、不作為或先給付。
D✕ 陷阱
民訴§538第4項規定,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因影響重大,需保障程序權;僅於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時才可例外。
民事保全程序三類型比較
| 類型 | 標的 | 要件 | 特色 |
|---|
| 假扣押 | 金錢請求 |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可對附條件請求聲請 |
| 假處分 | 非金錢請求 | 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 | 保全特定物給付 |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爭執之法律關係 | 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 | 可命先為一定給付,原則應令兩造陳述 |
A 選項加上「繼續性」二字是陷阱,條文僅要求「爭執之法律關係」,不限繼續性;D 選項用「緊迫性」誤導你以為可跳過陳述程序,實則§538第4項明定原則上應令兩造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