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
B被害人接受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正確答案
C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D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及立悔過書,不必得被告之同意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刑訴法第256條,得聲請再議者為「告訴人」,不是「被害人」。未提告訴的被害人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這是考選部最愛的名詞偷換陷阱,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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