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當事人恆定考點:承當 vs 承受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對訴訟的影響為何?
A於訴訟無影響正確答案
B該第三人應聲請法院裁定由其承受訴訟,否則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C被告應對該第三人為訴訟告知。未告知前,其訴訟當然停止。然第三人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D原告應對該第三人為訴訟告知。未告知前,其訴訟當然停止。然第三人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A正確答案
民訴採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中標的移轉於第三人,對訴訟無影響,由原當事人續行。
逐選項解析
A於訴訟無影響當事人恆定✓ 正確
民訴法第 254 條第 1 項採「當事人恆定主義」: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縱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仍由原當事人續行訴訟,判決效力再及於受移轉人。
B該第三人應聲請法院裁定由其承受訴訟,否則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承當 vs 承受✕ 易錯陷阱
錯誤。第三人「得」經兩造同意聲請承當訴訟,但並非「應」承受,更不會「當然停止」。承當訴訟與承受訴訟概念不同,後者是當事人死亡等法定事由才發生。
C被告應對該第三人為訴訟告知。未告知前,其訴訟當然停止。然第三人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易錯陷阱
D原告應對該第三人為訴訟告知。未告知前,其訴訟當然停止。然第三人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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