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居於臺南市,乙住居於嘉義縣。2人參加同一旅遊行程,在南投縣某地,甲徒手毆打乙成傷。嗣至彰化縣某地時,甲又恐嚇乙稱:不得提告,否則斷手斷腳云云,致乙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試問:下列何一法院對於甲之上揭傷害、恐嚇犯行無管轄權?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正確答案
C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D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答案與詳解
嘉義是「被害人乙」的住居所,非被告甲之住居所,亦非犯罪地。刑訴管轄權不及於被害人住所地,故嘉義地院無管轄權,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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