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8 年第 27 題單選題
法官為刑事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官進行審判之組織型態,有獨任、合議制之分
B合議制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其成員中之一法官指定為「受命法官」,於審判程序前,使行準備程序
C某一法院對其他法院之法官囑託為一定之訴訟行為,該其他法院法官稱之為「受託法官」
D為避免合議庭法官成員有更易,必須更新審判,我國刑事訴訟特設「補充法官」制度,於審理時列席,俟合議庭成員有更易時得以適時替補審理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我國刑訴無「補充法官」制度,D為虛構。獨任/合議、受命、受託皆為真實制度。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補充法官」制度,此為日本法之設計。我國合議庭成員若有更易,原則上應更新審判程序(刑訴法第292條)。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我國刑訴無「補充法官」制度,D為虛構。獨任/合議、受命、受託皆為真實制度。
看到「特設XX制度」要警覺,我國刑訴並無補充法官,此為日本法制度。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審判分獨任制(一人)與合議制(三人或五人),視案件輕重與審級而定。
B✕
正確。刑訴法第279條規定,合議審判得由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爭點整理、證據調查聲請等事項。
C✕
正確。法院間因訴訟行為需要相互協助時,受囑託之他法院法官即為「受託法官」,常見於證人訊問、證據調查等跨區事務。
D✓ 正確
錯誤。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補充法官」制度,此為日本法之設計。我國合議庭成員若有更易,原則上應更新審判程序(刑訴法第292條)。
刑事訴訟法官角色一覽
| 名稱 | 意義 | 功能 | 法源 |
|---|
| 獨任法官 | 一人審判 | 輕微案件、簡易程序 | 法組法 |
| 合議庭 | 三或五人 | 通常程序、重大案件 | 法組法 |
| 受命法官 | 合議庭指定一員 | 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 刑訴§279 |
| 受託法官 | 他院受囑託法官 | 代為調查證據、訊問 | 刑訴§195 |
| 補充法官 | 我國無此制度 | (日本制度) | 無 |
D選項以「特設補充法官制度」包裝,乍看合理(聽起來像替補機制),實則我國刑訴無此設計。合議庭成員變更時應更新審判,而非由補充法官替補。考生若不熟制度清單,極易被流暢敘述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