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刑事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官進行審判之組織型態,有獨任、合議制之分
B合議制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其成員中之一法官指定為「受命法官」,於審判程序前,使行準備程序
C某一法院對其他法院之法官囑託為一定之訴訟行為,該其他法院法官稱之為「受託法官」
D為避免合議庭法官成員有更易,必須更新審判,我國刑事訴訟特設「補充法官」制度,於審理時列席,俟合議庭成員有更易時得以適時替補審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補充法官」制度,此為日本法之設計。我國合議庭成員若有更易,原則上應更新審判程序(刑訴法第2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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