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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 年第 44 題單選題考點:訴訟主體地位考點:人的證據方法

下列關於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意義,何者錯誤?

A被告居於當事人一造之地位,並非訴訟主體正確答案
B被告之供述作為證據資料時,即為人的證據方法
C被告之身體為勘驗的對象時,即為物的證據方法
D被告於偵查中與審判中皆得行使緘默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被告是訴訟主體也是當事人,兼具證據方法地位;A 把主體地位否定掉是錯的。

逐選項解析

A被告居於當事人一造之地位,並非訴訟主體訴訟主體地位✓ 正確
錯誤敘述,正是本題要選的。被告不僅是當事人一造,更是刑事訴訟的主體之一,與法院、檢察官並列三大訴訟主體,享有防禦權、緘默權等程序保障。
B被告之供述作為證據資料時,即為人的證據方法人的證據方法✕ 錯誤
正確。被告的自白或陳述屬於供述證據,以「人」本身的陳述為內容,為典型的人的證據方法,與證人、鑑定人並列。
C被告之身體為勘驗的對象時,即為物的證據方法✕ 錯誤
D被告於偵查中與審判中皆得行使緘默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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