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居住於臺北,將其所有位於新竹之房屋借與被告乙使用,後因乙不當使用房屋,甲請求返還系爭房屋而遭到乙拒絕,甲乃根據物上請求權,訴請法院就上述訴訟標的,判令乙返還系爭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案應由臺北地院管轄正確答案
B此案應由新竹地院管轄
C若此案於臺北地院起訴,並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應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D本件為專屬管轄,故無從發生應訴管轄
答案與詳解
本案基於物上請求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新竹地院管轄,臺北地院無管轄權,故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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