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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14單選題

甲稱:「乙於105年10月1日同意裝修甲住屋,約定乙如未於106年4月底以前完成該工程,應支付違約金70萬元予甲。後乙逾該期限未完成工程。」甲欲起訴主張其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A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若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則第二審法院應以此理由廢棄原判決
B本件若以通常訴訟程序繫屬於法院,關於工程契約是否有效訂立一事,應由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之
C本件若使用督促程序,法院應遵行訴訟法理予以審理
D本件若使用督促程序,法院應不訊問乙,直接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簡易程序誤用之效力、辯論主義原則,以及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不訊問債務人」的非訟特性。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直接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這是督促程序的核心特徵,藉由單方聲請即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考點:簡易程序誤用考點:辯論主義考點:非訟法理考點:督促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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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