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期日被告在場,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既是被告之權利,也是其義務。此項權利與義務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說明,何者錯誤?
A法院如未與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B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法院得不待其陳述而逕行判決
C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時,法院得不待其到庭而審判並逕自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正確答案
D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除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者外,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不得逕行判決。僅在應諭知無罪或免訴等情形才得不待到庭逕為判決,不能「有罪」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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