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種情形中A之案件,何者對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7條之自行迴避事由?
A法官甲審理傷害案件時,發現被告A先前曾受詐欺罪有罪判決確定,而自己為該案件之被害人
B法官甲審理案件時,發現另一共同正犯A,檢察官丙在經甲告發後起訴A,A之案件又分配予甲審理正確答案
C法官甲審理被告A之案件時,A委任甲之配偶乙為辯護人
D法官甲於審理被告A之賄選案件時,參加A所屬之政黨
答案與詳解
甲曾告發A,依刑訴法第17條第6款「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之規定,應自行迴避;且後又審理A之案件,正是典型迴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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