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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742單選題

甲、乙兩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於A市共同強制性交丙、於B市共同殺死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上述甲、乙所犯之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中,甲、乙兩人為共同正犯,因此在訴訟法上為具牽連關係之兩個案件
BA、B市兩地之地檢署偵查終結,若分別於A、B市地方法院就甲、乙共同強制性交罪與共同殺人罪提起公訴,則共計四訴
C案件繫屬於A、B二地方法院後,得經該二法院同意,由A法院先為不受理判決,再以裁定將甲、乙前述所犯之罪合併於B法院審理
D法院於審理甲是否犯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時,應使乙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讓甲有對乙詰問之機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同被告在審理其他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實時,應轉換為證人並賦予詰問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釋字第582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共同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證人,應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並賦予被告對其詰問之機會,以保障對質詰問權。

考點:相牽連案件考點:訴訟客體與訴訟繫屬考點:管轄權合併考點: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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