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13 題單選題
關於送達,下列何者正確?
A送達於住居所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應將文書付與有訴訟能力之同居人
B不能直接送達或行補充送達時,應將送達之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社區活動中心,並作送達通知書置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之門首
C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正確答案
D公示送達應由司法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網路首頁公告之
C正確答案
送達方式有嚴格法定要件:補充送達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寄存送達放「自治或警察機關」,公示送達由「書記官」保管文書。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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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送達方式有嚴格法定要件:補充送達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寄存送達放「自治或警察機關」,公示送達由「書記官」保管文書。
抓關鍵字除錯:A「訴訟能力」應為「辨別事理能力」,B「社區活動中心」應為「自治或警察機關」,D「司法事務官」應為「書記官」,故選 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補充送達應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不要求具備嚴格的「訴訟能力」(如滿18歲),只要能了解代收文書的意義即可。
B✕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應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如村里長辦公處或派出所),並非社區活動中心。
C✓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D✕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並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而非由司法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保管。
民事訴訟法常見送達方式比較
| 送達種類 | 適用時機 | 交付對象 / 處所 | 關鍵考點 |
|---|
| 直接送達 | 原則上的送達方式 | 應受送達人本人 | 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等行之 |
| 補充送達 | 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 同居人或受僱人 | 須具備「有辨別事理能力」,非訴訟能力 |
| 寄存送達 | 不能直接或補充送達時 | 自治或警察機關 | 不可寄存於社區活動中心或管理委員會 |
| 公示送達 |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等 | 法院公告處/網站 | 由「書記官」保管文書,通常須當事人聲請 |
考選部在送達題型中最愛玩「名詞偷換」:把代收人的「辨別事理能力」換成「行為能力」或「訴訟能力」;把寄存地點的「自治或警察機關」換成「大樓管委會」或「社區中心」;把保管文書的「書記官」換成「法官」或「事務官」。閱讀選項時務必逐字核對法定機關與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