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20 題單選題
關於再審,下列何者正確?
A依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正確答案
B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且該再審之聲請具停止強制執行之效力
C再審之訴,應於六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D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A正確答案
依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為再審事由;再審期間為三十日,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且原則上無停止執行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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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為再審事由;再審期間為三十日,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且原則上無停止執行效力。
秒解:應迴避法官參與裁判屬再審事由(A正確);再審期間為30日,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且無停止執行效力。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敘述正確。
B✕ 陷阱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雖為再審事由,但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原則上無停止強制執行之效力,必須由法院裁定方得停止。
C✕
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並非六十日。
D✕ 陷阱
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若是「顯無再審理由」者,方得以「判決」駁回之。
再審之訴駁回方式比較
| 情形 | 法院處置方式 | 法條依據 |
|---|
| 再審之訴不合法 | 以「裁定」駁回 |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
|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 | 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 |
選項D極易混淆「不合法」與「無理由」的處置方式。程序上不合法(如逾期)是用「裁定」駁回;實體上無理由才是用「判決」駁回。此外,選項B常誤導考生以為提起救濟就能自動停止執行,實際上原則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