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訴訟能力
B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
C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訴訟能力正確答案
D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有訴訟能力
C正確答案
反向題: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輔助人同意範圍內」有訴訟能力,非全無訴訟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受輔助宣告之人僅為限制行為能力類似地位,於特定重要行為經輔助人同意即可,並非「無訴訟能力」。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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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向題: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輔助人同意範圍內」有訴訟能力,非全無訴訟能力。
訴訟能力=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 ≠ 無行為能力,故 C 錯。
逐選項分析
A✕
未成年人結婚後依民法取得行為能力,故有訴訟能力。敘述正確,非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B✕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敘述正確。
C✓ 正確
受輔助宣告之人僅為限制行為能力類似地位,於特定重要行為經輔助人同意即可,並非「無訴訟能力」。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民訴§46)。敘述正確。
民事訴訟能力對照
| 主體 | 行為能力 | 訴訟能力 | 處理方式 |
|---|
| 成年人 | 有 | 有 | 自行為之 |
| 未成年已婚 | 視為有 | 有 | 自行為之 |
| 受監護宣告 | 無 | 無 | 法定代理人代理 |
| 受輔助宣告 | 原則有 | 原則有 | 重要行為經輔助人同意 |
| 外國人 | 依本國法或我國法 | 有即可 | 準用內國規定 |
考生最常把「受監護宣告」和「受輔助宣告」混為一談。監護=無能力;輔助=能力受限但仍有。C 選項把輔助宣告寫成「無訴訟能力」正是利用此混淆,屬標準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