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4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檢察官之任務?
A協助自訴
B實行公訴
C自訴案件中承受訴訟正確答案
D指揮有罪判決之執行
C正確答案
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是「擔當自訴」,而非「承受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自訴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且無人承受訴訟時,法院應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承受訴訟」係由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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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是「擔當自訴」,而非「承受訴訟」。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職權包含實行公訴、協助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執行;自訴案件中檢察官為「擔當自訴」,承受訴訟由自訴人特定親屬為之。
逐選項分析
A✕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協助自訴為檢察官之法定職權。
B✕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實行公訴為檢察官之法定職權。
C✓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自訴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且無人承受訴訟時,法院應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承受訴訟」係由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D✕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指揮刑事裁判(包含有罪判決)之執行為檢察官之法定職權。
關鍵知識表
| 概念 | 說明 |
|---|
| 擔當自訴 | 自訴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且無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時,由檢察官接續進行訴訟。 |
| 承受訴訟 | 自訴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聲明承受訴訟。 |
檢察官介入自訴案件時,法律只給兩種角色:擔當自訴(完全接手)或協助自訴(輔助原告),但不能用民事訴訟的「承受訴訟」概念。關鍵在於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不可更換——自訴人一旦起訴就確定了程序主體,檢察官只能「代替行使」或「從旁協助」,無法像民事那樣直接繼承當事人地位。考生常因民刑訴名詞相似而誤用,要記住刑訴的主體固定性:擔當是「代打全場」,協助是「場邊教練」,承受則根本不存在於這個制度設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