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卷宗內筆錄之調查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交付自行閱覽
B宣讀筆錄內容
C告以筆錄要旨
D直接詰問筆錄內容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165條規定卷證調查方式為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無「詰問筆錄」此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D
詰問是對『證人、鑑定人』進行的交互詰問程序(第166條),對象是人不是書面筆錄。筆錄作為書證,只能用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方式調查,無『詰問筆錄』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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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訴法第165條規定卷證調查方式為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無「詰問筆錄」此程序。
記口訣「宣讀、要旨、閱覽」三種方式,詰問是對人不是對紙。
逐選項分析
A✕
刑訴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卷證得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實務上亦得交付自行閱覽,屬合法調查程序。
B✕
宣讀筆錄內容是刑訴法第165條明文規定的卷證調查方式之一,由審判長於審理中朗讀筆錄使當事人知悉。
C✕
告以筆錄要旨是第165條規定宣讀的替代方式,當筆錄過長時以摘要方式告知當事人,同屬合法調查程序。
D✓ 正確
詰問是對『證人、鑑定人』進行的交互詰問程序(第166條),對象是人不是書面筆錄。筆錄作為書證,只能用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方式調查,無『詰問筆錄』此制度。
刑訴法證據調查方式對照
| 證據類型 | 調查方式 | 法條 | 說明 |
|---|
| 卷宗筆錄(書證) | 宣讀/告以要旨/交付閱覽 | 第165條 | 三選一即可 |
| 證人、鑑定人 | 交互詰問 | 第166條 | 主詰問、反詰問 |
| 物證 | 提示辨認 | 第164條 | 令當事人辨認 |
| 被告 | 訊問 | 第94條以下 | 不得強迫自白 |
本題陷阱在混淆『書證』與『人證』的調查方式。詰問程序專屬於證人、鑑定人等『人』的調查,筆錄是『紙本書證』不能詰問。考生若看到『筆錄+詰問』未察覺矛盾就會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