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6 年第 15 題單選題
關於言詞辯論,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序之遵守,專以法院錄影證之
B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法院應命分別辯論並應分別下判決,否則即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C法院為確定訴訟關係,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否則得拘提並處以罰鍰
D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隱私時,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公開審判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言詞辯論涉及隱私或業務祕密時,經當事人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得不公開審判。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訴法第195條之1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防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祕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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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言詞辯論涉及隱私或業務祕密時,經當事人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得不公開審判。
看到「絕對、一律、否則即違法」多半錯;看到「經聲請、認為適當」通常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言詞辯論程序遵守「專以筆錄證之」,不是錄影。民訴法第219條明定法院書記官製作之言詞辯論筆錄才是證明依據。
B✕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民訴法第204條),非應命分別辯論,且判決也非一律分別為之,此為法院訴訟指揮權。
C✕ 陷阱
法院為闡明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民訴法第203條),但當事人無到場義務,不到場僅生失權效果,不能拘提或罰鍰,那是證人才有。
D✓ 正確
民訴法第195條之1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防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祕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正解。
言詞辯論易混淆條文
| 條文 | 內容 | 關鍵字 | 常見陷阱 |
|---|
| §195-1 | 涉隱私經聲請得不公開 | 聲請+適當 | 誤寫職權 |
| §203 | 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 闡明用 | 誤加拘提罰鍰 |
| §204 | 數項標的得命分別辯論 | 得 | 誤寫應 |
| §219 | 程序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 筆錄 | 誤寫錄影 |
民訴法對「誰能被強制」有嚴格界線:證人不到庭可以拘提罰鍰,但當事人不到只能依職權調查或視為不爭執,不能直接抓人。言詞辯論的公開原則也是「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涉及隱私或營業秘密時,法院有裁量空間(用「得」不用「應」),必須當事人主動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才能不公開。筆錄製作是「書面記載」為原則,錄音錄影只是輔助工具。考點就在這三組對立:證人vs當事人的強制力、得vs應的裁量彈性、筆錄vs錄影的法定方式,任一組搞混就會選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