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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6單選題

原告甲主張其為買受人,列出賣人乙為被告,主張已全額支付買賣價金,惟乙卻未交付買賣標的物 A 屋,乃起訴請求乙返還已付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違約金 200 萬元及因不履行買賣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 300 萬元,共計 1,500 萬元整。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請求返還價金部分之 1,000 萬元定之正確答案
B以請求之全部金額共 1,500 萬元定之
C以請求違約金之部分與返還價金之部分合計共 1,200 萬元定之
D以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與返還價金之部分合計共 1,300 萬元定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違約金、損害賠償屬於主訴訟標的(價金返還)之附帶請求,依民訴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價額。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訴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僅以主訴訟標的即返還價金1,0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考點:附帶請求不併算考點:加總陷阱考點:違約金性質考點:損害賠償性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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