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14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異議期間考點:異議不附理由
關於支付命令之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須附理由正確答案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之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D連帶債務人中 1 人或數人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事由提出異議,並有理由者,其異議之效力及於全體
B正確答案
支付命令異議採『無須理由』主義,只要表達不服即可,20日內提出。
逐選項解析
A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期間✕ 錯誤
正確。民訴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須附理由異議不附理由✓ 正確
錯誤!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民訴法第516條明文規定債務人提出異議『無須附理由』,這是督促程序簡速設計的核心:只要債務人有爭執就轉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實質審理。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之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錯誤
D連帶債務人中 1 人或數人以非基於個人關係之事由提出異議,並有理由者,其異議之效力及於全體✕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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