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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41單選題

下列事由中,何者不得作為駁回聲請證據調查之理由?

A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有無重要關係尚不明確者正確答案
B聲請調查之證據不能調查者
C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者
D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163條之2規定法院得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的4種情形,「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才可駁回,若「尚不明確」反而應該查明,不得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A

關係「尚不明確」代表還沒查清楚,法院應先釐清而非直接駁回。法條規定的駁回事由是「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兩者意義完全不同。本題要選的答案。

考點:尚不明確≠無關係考點:不能調查考點:重複聲請考點:無調查必要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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