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B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C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但書明定「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這代表第三人撤銷訴訟具備「補充性」,若有其他救濟途徑則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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