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 年第 12 題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B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C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B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具有「補充性」(最後手段),若第三人能透過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則不得提起此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但書明定「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這代表第三人撤銷訴訟具備「補充性」,若有其他救濟途徑則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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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第三人撤銷訴訟具有「補充性」(最後手段),若第三人能透過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則不得提起此訴訟。
看到選項 B 寫「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亦得提起」秒選。第三人撤銷訴訟是救濟的最後手段,有其他路走就不能提這個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規定,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若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且因此無法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的防禦方法,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之訴。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但書明定「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這代表第三人撤銷訴訟具備「補充性」,若有其他救濟途徑則不得提起。
C✕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3 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除非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D✕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4 條規定,法院認撤銷之訴為有理由時,應撤銷對該第三人不利部分之判決,並於必要時依其聲明變更原判決。
第三人撤銷訴訟核心要件 (民訴 §507-1)
| 要件類別 | 具體內容 | 關鍵考點 |
|---|
| 主體要件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必須受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或受不利影響 |
| 主觀要件 | 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 第三人無過失(例如根本不知有此訴訟) |
| 客觀要件 | 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 | 若參加也無法改變結果,則不許提起 |
| 補充性 | 無其他法定程序可請求救濟 | 最後手段原則(本題命題核心) |
| 被告適格 | 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 | 必須將原告與被告一同列為被告(必要共同訴訟)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受不利影響的第三人,皆可隨時提起撤銷訴訟來保障權益。實際上該制度具有嚴格的「補充性」(最後手段),若第三人可透過其他法定程序(如代位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救濟,就絕對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