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發生擬制自認之效果?
A當事人明白表示承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在
B當事人積極附理由否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在
C當事人就他造主張之事實沉默未為任何回應正確答案
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依公示送達通知,但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C正確答案
擬制自認=不爭執視為自認,民訴280條規定沉默且不爭執即擬制自認。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訴第280條第1項,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沉默),視同自認,即「擬制自認」。法院可直接採為裁判基礎,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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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擬制自認=不爭執視為自認,民訴280條規定沉默且不爭執即擬制自認。
關鍵字「沉默不爭執」→擬制自認;明白承認→真正自認;公示送達不到場→例外不擬制自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當事人明白承認對造主張之事實,屬於「真正自認」(民訴第279條),不是「擬制自認」。兩者法律效果相同(無庸舉證),但性質不同,易混淆。
B✕
積極附理由否認對造主張,屬於「爭執」,根本不發生自認效果,當事人仍需舉證。這是對造事實最典型的防禦方式。
C✓ 正確
依民訴第280條第1項,當事人對他造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沉默),視同自認,即「擬制自認」。法院可直接採為裁判基礎,無庸舉證。
D✕ 陷阱
依民訴第280條第3項但書,以公示送達通知之當事人不到場者,「不適用」擬制自認之規定。因公示送達當事人實際上可能不知訴訟存在,保障程序權。
自認類型對照
| 類型 | 要件 | 效果 | 依據 |
|---|
| 真正自認 | 明白承認對造事實 | 無庸舉證、拘束法院 | 民訴279 |
| 擬制自認 | 沉默不爭執 | 視同自認 | 民訴280 I |
| 不到場擬制自認 | 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且未提書狀爭執 | 視同自認 | 民訴280 III本文 |
| 公示送達例外 | 以公示送達通知不到場 | 不擬制自認 | 民訴280 III但書 |
D 選項是最大陷阱!「不到場且未提書狀爭執」本來會擬制自認,但「以公示送達通知」者屬於280條第3項但書之例外,反而不擬制自認。考生若只看前半句很容易誤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