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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48單選題

關於刑事訴訟中之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前述之人不到庭者,不得行準備程序
B於準備程序中,不得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等事項
C於準備程序中,不得曉諭當事人證據調查之聲請
D於準備程序中,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於審判期日不得主張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準備程序的核心在於「釐清爭點與過濾證據」,可處理起訴範圍、曉諭證據調查,且經認定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原則上於審判期日不得再主張。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法院於準備程序認定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原則上於審判期日不得主張之(除非認定顯有違背法令或有新事實、新證據),此即證據排除之失權效。

考點:不到庭之處置考點:起訴範圍釐清考點:證據調查曉諭考點:證據失權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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