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依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第一審提起反訴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反訴與本訴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不得提起反訴
B反訴之標的專屬他法院管轄,得提起反訴
C反訴與本訴行不同種類之程序,仍得提起
D對於原告及就該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人得提起反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反訴須與本訴牽連、非專屬他法院管轄、同種程序,且可對原告及合一確定之人提起。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民訴第259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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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反訴須與本訴牽連、非專屬他法院管轄、同種程序,且可對原告及合一確定之人提起。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顛倒是非。民訴第260條規定,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相牽連者』才可提起,不是不得提起。
B✕
錯誤。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提起反訴;這是管轄權的限制,避免違反專屬管轄規定。
C✕ 陷阱
錯誤。反訴與本訴須行『同種類之訴訟程序』才能合併審理,若程序種類不同(如通常與簡易),不得提起反訴。
D✓ 正確
正確。民訴第259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民事反訴提起要件 (民訴§259-260)
| 要件 | 內容 | 違反效果 |
|---|
| 時期 | 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 | 不合法駁回 |
| 當事人 | 對原告及合一確定之人 | 不合法駁回 |
| 牽連性 | 與本訴標的或防禦方法相牽連 | 不合法駁回 |
| 管轄 | 非專屬他法院管轄 | 不合法駁回 |
| 程序 | 與本訴同種類程序 | 不合法駁回 |
A、C 選項把條文正向要件反向敘述(牽連才能提 vs 不得提;同種才能提 vs 不同種仍可提)。B 則把『專屬他法院不得提』改成『得提』。三個錯誤選項都是條文直接反寫,熟讀條文即可秒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