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5 年第 47 題單選題
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
C正確答案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不服,應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非抗告或上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可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這是刑訴法明定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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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不服,應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非抗告或上訴。
口訣:檢察官處分→再議;法院裁定→抗告;法院判決→上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抗告是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方式,例如羈押裁定。檢察官的處分不是法院裁定,不能抗告。
B✕
上訴是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救濟方式。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作成,根本還沒進入法院判決階段,無從上訴。
C✓ 正確
告訴人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可於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這是刑訴法明定的救濟途徑。
D✕ 陷阱
準抗告是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中特定事項(如羈押、具保等強制處分)的救濟,與不起訴處分無關。
刑事訴訟救濟途徑對照
| 救濟方式 | 針對對象 | 提起期間 | 適用情形 |
|---|
| 再議 | 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 10日內 | 告訴人不服處分 |
| 抗告 | 法院裁定 | 10日內 | 不服法院裁定 |
| 上訴 | 法院判決 | 20日內 | 不服法院判決 |
| 準抗告 | 審判長/法官/檢察官特定處分 | 10日內 | 羈押、搜索、扣押等 |
考選部最愛把『抗告、上訴、再議、準抗告』四個救濟名詞混在一起考。記住關鍵:救濟方式看『原處分作成者是誰』—檢察官處分用再議,法院裁定用抗告,法院判決用上訴。看錯就全盤皆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