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大意108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依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規定,臺灣鐵路管理局是屬於:
A臺灣省政府所屬二級單位
B臺灣省政府所屬三級單位
C交通部行政機關
D交通部附屬事業機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修法前的《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規定,臺灣鐵路管理局明定為交通部的「附屬事業機構」。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當時適用的《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規定,交通部得設附屬事業機構,其一即為「臺灣鐵路管理局」。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修法前的《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規定,臺灣鐵路管理局明定為交通部的「附屬事業機構」。
題目明確指出「依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該舊法條文明定臺鐵局為「附屬事業機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臺鐵在民國88年「精省」前確實隸屬於臺灣省政府,但精省後已改隸交通部,不再是省府所屬單位。
B✕
同選項A,精省後臺鐵已脫離臺灣省政府層級,改隸中央(交通部)。
C✕ 陷阱
臺鐵局雖具有部分行政機關色彩(如鐵路修建、管理),但在舊《交通部組織法》的法定分類上,被歸類為「附屬事業機構」而非純行政機關[1.1]。
D✓ 正確
依當時適用的《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規定,交通部得設附屬事業機構,其一即為「臺灣鐵路管理局」。
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組織定位演進
| 時期 | 法源依據 | 組織定位 | 主管機關 |
|---|
| 民國88年以前 (精省前) | 臺灣省政府組織法 | 省屬事業機構 |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 |
| 民國88年至112年 | 舊交通部組織法第26條之1 | 附屬事業機構 | 交通部 |
| 民國113年起 (公司化)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國營事業 | 交通部 |
臺鐵在不同時期有三種身分:精省前屬「省營事業」、精省後到公司化前是「附屬事業機構」、公司化後成為「國營事業」。考選部最愛考「附屬事業機構」這個過渡期身分,因為多數人只記得精省或公司化兩個大事件。判斷關鍵在於看時間點:如果法條明文寫在《交通部組織法》裡,就是附屬事業機構;如果是獨立的國營公司,才叫國營事業。兩者差別在前者仍是部會內部單位,後者已改制為法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