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大意108 年第 47 題單選題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C正確答案
訴願提起期間為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逾期不受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訴願法第14條明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逾期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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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訴願提起期間為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逾期不受理。
口訣:訴願30、再訴願已廢、行政訴訟2個月。30日是記憶關鍵。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0日是交通裁決「聲明異議」或部分特別救濟的期間,不是訴願期間,考生容易混淆。
C✓ 正確
訴願法第14條明定,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逾期則不受理。
D✕ 陷阱
60日是常見陷阱,易與行政訴訟起訴期間(2個月)或其他行政程序期限混淆。
行政救濟期間一覽
| 救濟類型 | 期間 | 起算點 | 法源 |
|---|
| 訴願 | 30日 |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 | 訴願法第14條 |
| 行政訴訟 | 2個月 | 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 |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
| 交通裁決聲明異議 | 30日 | 裁決書送達次日 | 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 |
| 陳情 | 無期限 | — | 行政程序法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訴願期間(30日)與行政訴訟(2個月≈60日)、交通異議期間混在一起考。記住:訴願一律30日,且從「次日」起算,不含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