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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化學工程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化學工程類科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 年第 3 題單選題考點:罰鍰考點:勒令停工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A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條例可定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等,但不得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設定公布姓名或名稱。

逐選項解析

A罰鍰罰鍰✕ 錯誤
罰鍰是地方制度法明文允許自治條例規定的行政罰類型。直轄市、縣市就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違反者,得以自治條例規定罰鍰,所以不是本題要找的「無權裁處」。
B勒令停工勒令停工✕ 錯誤
勒令停工屬於地方制度法允許的其他行政罰之一。考選部常把它和「公布姓名」放在一起考,前者是地制法列舉可用,後者則不是地制法授權的類型。
C停止營業✕ 錯誤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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