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雖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但檢察總長則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正確答案
D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為使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得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C正確答案
大法官解釋具通案拘束力;人民聲請成功者,原因案件原則可據以再審、其他救濟或非常上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釋字725號明確表示,即使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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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官解釋具通案拘束力;人民聲請成功者,原因案件原則可據以再審、其他救濟或非常上訴。
看到「定期失效」不要以為期限內完全不能救濟;釋字725號就是在補強原因案件救濟。
逐選項分析
A✕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大法官憲法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若是人民聲請而作成的解釋,也會回頭影響聲請人據以聲請的原因案件。
B✕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若人民因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聲請解釋,且大法官認定該裁判所適用法令或見解違憲,聲請人得以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
C✓ 正確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釋字725號明確表示,即使大法官宣告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仍得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提起非常上訴。
D✕
本選項敘述正確,所以不是本題答案。釋字725號承認大法官可為原因案件諭知具體救濟方法;若未諭知,原因案件則待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大法官解釋效力與原因案件救濟
| 考點 | 原則 | 原因案件效果 | 代表依據 |
|---|
| 一般拘束力 | 拘束全國機關與人民 | 各機關應依解釋意旨處理 | 釋字185號 |
| 人民聲請解釋 | 對聲請人有個案效力 | 可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 | 釋字177號、185號 |
| 違憲定期失效 | 期限內仍安排原因案件救濟 | 聲請人得救濟,檢察總長亦得非常上訴 | 釋字725號 |
C 的陷阱在於把「定期失效期間內法令形式上尚未失效」誤導成「聲請人不能救濟」。釋字725號正是要避免聲請人贏了釋憲卻救不到自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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