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處罰「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枉法裁判、仲裁;訴願委員不是本罪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救濟中的訴願決定,不是法院裁判,也不是仲裁。其身分不屬於刑法第124條列舉的主體,因此本題應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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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24條只處罰「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枉法裁判、仲裁;訴願委員不是本罪主體。
看到第124條先背關鍵字:審判職務+仲裁人。訴願是行政救濟決定,不是法院裁判或仲裁。
逐選項分析
A✕
各級法院法官本來就是典型「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若明知法律仍故意作成枉法裁判,正是刑法第124條要規範的核心對象,所以不能選。
B✕ 陷阱
行政法院法官雖處理行政訴訟,但仍是法院法官,具有審判職務。考選部常用「行政」二字混淆考生,別誤以為行政法院不是審判機關。
C✕
仲裁人是刑法第124條條文明文列入的主體。題目問「何者不適用」,仲裁人雖非一般法官,但法律特別把枉法仲裁也納入處罰。
D✓ 正確
訴願委員會委員處理的是行政救濟中的訴願決定,不是法院裁判,也不是仲裁。其身分不屬於刑法第124條列舉的主體,因此本題應選D。
刑法第124條適格主體速記
| 身分 | 是否適用 | 判斷理由 | 考試提醒 |
|---|
| 法院法官 | 適用 | 具有審判職務 | 最典型主體 |
| 行政法院法官 | 適用 | 仍屬法院審判職務 | 別被行政二字騙 |
| 仲裁人 | 適用 | 條文明文列入 | 非法官也可成立 |
| 訴願委員 | 不適用 | 作成訴願決定,非裁判或仲裁 | 本題正解 |
本題陷阱在把「會判斷法律爭議的人」都誤認為第124條主體。刑法第124條採身分限定,不是所有公務員或委員都能成立,只看是否具審判職務或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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