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與丙想以發起人之身分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丙若為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B甲、乙與丙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C甲、乙與丙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正確答案
D甲、乙與丙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答案與詳解
公司法第 132 條規定,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向外募足。故並非「須認足」,可採發起設立(認足)或募集設立(募足)兩種模式。C 敘述錯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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