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公務員權利義務之規範,下列何者違憲?
A允許無法定理由將高職等之公務員調任為較低職等之職務正確答案
B公務員因有違法失職之行為而受懲戒處分,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之議決,不得上訴
C將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納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D限制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特定工作
A正確答案
依釋字第483號,公務人員依法取得之官等俸級受憲法保障,若「無法定理由」將高職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屬違憲。
為什麼答案是 A
違憲。依釋字第483號解釋,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降級或減俸。若允許「無法定理由」將高職等公務員調任較低職等,實質上影響其身分與財產權益,違反憲法第18條保障服公職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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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釋字第483號,公務人員依法取得之官等俸級受憲法保障,若「無法定理由」將高職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屬違憲。
看到「無法定理由」對公務員做出不利處分(如調降職等),直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服公職權保障,必屬違憲,秒選 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違憲。依釋字第483號解釋,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降級或減俸。若允許「無法定理由」將高職等公務員調任較低職等,實質上影響其身分與財產權益,違反憲法第18條保障服公職權之意旨。
B✕ 陷阱
合憲。依釋字第396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為司法機關,其議決相當於終審法院之裁判,故對其議決不得上訴並不違憲。注意:現行法已改為一級二審制,但依當時釋字意旨並未宣告違憲。
C✕
合憲。依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本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但若「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部分,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此規範合憲。
D✕
合憲。依釋字第63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限制離職後一定期間從事特定工作)乃為維護公務員廉潔、避免利益輸送,目的正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並未違憲。
公務員權利義務相關重要釋字
| 釋字字號 | 爭點主題 | 解釋結論 | 涉及基本權 |
|---|
| 釋字第 483 號 | 無法定理由調任低職等 | 違憲 | 服公職權 (憲法§18) |
| 釋字第 396 號 | 公懲會議決不得上訴 | 合憲 (要求程序法制化) | 訴訟權 (憲法§16) |
| 釋字第 308 號 |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 合憲 (適用公服法) | 服公職權 (憲法§18) |
| 釋字第 637 號 | 旋轉門條款限制就業 | 合憲 (符合比例原則) | 工作權 (憲法§15) |
考生極易誤選 B。因為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已於 109 年大幅修正,將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並改採「一級二審制」(可以上訴)。但本題問的是「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在釋字第396號作成時,大法官認為公懲會相當於終審法院,不得上訴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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