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屬於職業自由的主觀資格限制?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能從事按摩業
B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
C有特定前科者不得開計程車正確答案
D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中、小學應保持一定距離
C正確答案
職業自由限制分主觀資格與客觀條件,前科限制屬「人的因素」主觀資格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C
有特定前科者不得開計程車,是以個人「品行、素行」作為從業資格條件,屬於職業自由的主觀資格限制(釋字第584號、第749號相關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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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職業自由限制分主觀資格與客觀條件,前科限制屬「人的因素」主觀資格限制。
問「主觀資格限制」就看限制是否針對「個人條件、能力、品行」,前科屬人的資格條件,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釋字第649號認為以身心障礙作為分類標準,涉及對特定身分者的職業禁止,屬於對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且被認定違反平等權,非典型主觀資格限制的討論重點。
B✕
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屬於對執業方式的限制,是客觀的執業條件限制,不涉及個人資格能力。
C✓ 正確
有特定前科者不得開計程車,是以個人「品行、素行」作為從業資格條件,屬於職業自由的主觀資格限制(釋字第584號、第749號相關意旨)。
D✕
電子遊戲場業與學校保持距離的規定,是對營業場所地點的客觀限制,與個人資格無關,屬於客觀許可要件。
職業自由三階段限制對照
| 限制類型 | 定義 | 審查標準 | 題目對應選項 |
|---|
| 主觀資格限制 | 以個人條件、能力、品行為要件 | 較嚴格審查,需重大公益 | C 前科限制 |
| 客觀許可條件 | 與個人條件無關的外部條件 | 中度審查 | B、D 場所/距離限制 |
| 執業內容/方式限制 | 限制職業執行之內容或方式 | 較寬鬆審查 | — |
考生常誤把「涉及個人生理特徵」(如A選項身心障礙)當作主觀資格限制的典型,但釋字第649號真正爭點在平等權與職業自由的過度限制;真正的主觀資格限制核心概念是「以個人品行、素行、前科等可控或應由個人負責之條件」作為限制,如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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