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於民國92年與陳小姐結婚宴客,但婚後從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民國98年另與蔡小姐相戀並辦理結婚登記,則高蔡二人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後婚姻違反重婚禁止規定正確答案
B無效,後婚姻未具公開結婚儀式
C有效,民國97年中起結婚改採登記主義
D有效,前婚姻因未辦戶籍登記而無效
答案與詳解
92年高陳結婚有公開宴客(公開儀式),依當時民法第982條儀式婚規定即為有效婚姻。98年高再與蔡登記結婚構成重婚,違反民法第985條重婚禁止,依第988條後婚無效。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