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於民國92年與陳小姐結婚宴客,但婚後從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民國98年另與蔡小姐相戀並辦理結婚登記,則高蔡二人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後婚姻違反重婚禁止規定正確答案
B無效,後婚姻未具公開結婚儀式
C有效,民國97年中起結婚改採登記主義
D有效,前婚姻因未辦戶籍登記而無效
答案與詳解
高先生92年結婚時採儀式主義,公開儀式即有效婚姻,98年再婚已有配偶,違反民法第985條重婚禁止規定,後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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