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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416單選題

高先生於民國92年與陳小姐結婚宴客,但婚後從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民國98年另與蔡小姐相戀並辦理結婚登記,則高蔡二人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後婚姻違反重婚禁止規定正確答案
B無效,後婚姻未具公開結婚儀式
C有效,民國97年中起結婚改採登記主義
D有效,前婚姻因未辦戶籍登記而無效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92年婚採儀式婚已有效成立,98年再婚違反重婚禁止,後婚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92年高陳結婚有公開宴客(公開儀式),依當時民法第982條儀式婚規定即為有效婚姻。98年高再與蔡登記結婚構成重婚,違反民法第985條重婚禁止,依第988條後婚無效。

考點:重婚無效考點:形式要件誤判考點:時間錯置陷阱考點:登記性質誤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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