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10 年第 18 題單選題
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幾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B正確答案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 7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 7 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 7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記口訣「托育七日報」,和勞基法請假、許多行政備查期限都是 7 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5 日是常見混淆選項,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備查期限非 5 日。
B✓ 正確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托育人員應於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 7 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D✕ 陷阱
14 日常見於其他法規(如通報期限),但本題備查為 7 日。
兒少相關常見期限整理
| 情境 | 期限 | 依據 | 動作 |
|---|
| 托育人員開始/結束收托 | 7 日內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報主管機關備查 |
| 兒少保護責任通報 | 24 小時內 | 兒少權法第53條 | 通報主管機關 |
| 兒少保護案件調查 | 4 日內 | 兒少權法第53條 | 提出調查報告 |
兒少法規裡「期限」超多:24 小時、4 日、7 日、14 日、30 日…考選部最愛混用。托育人員開始/結束收托的備查是 7 日,別和通報的 24 小時、調查報告的 4 日搞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