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教育行政類科教育法規大意104 年第 44 題單選題
依特殊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地方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低於前一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B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正確答案
C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經常門預算百分之五
D不得低於當年度各該縣市總預算百分之五
B正確答案
特教法第9條明定地方政府特教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特教法第9條第1項:地方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特教法第9條明定地方政府特教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記口訣:中央4.5%、地方5%,皆以『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為基準。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前一年度」。特教法規定的基準是「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不是前一年度,時間點錯置。
B✓ 正確
完全符合特教法第9條第1項:地方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C✕ 陷阱
錯在「經常門」。法條未限定經常門,而是整體教育主管預算,此為偷加限制的陷阱。
D✕
基準錯誤。應為「教育主管預算」,不是「各該縣市總預算」,兩者金額差距極大。
特教法第9條:特教預算下限
| 層級 | 比例下限 | 基準 | 時間點 |
|---|
| 中央政府 | 4.5% | 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 當年度 |
| 地方政府 | 5% | 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 當年度 |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在「時間(前一年度 vs 當年度)」「範圍(經常門 vs 全部)」「基準(教育預算 vs 縣市總預算)」三個維度設陷阱,考生若沒背準條文極易被混淆。記住三關鍵字: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