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1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於出養兒童及少年時,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A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B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C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D出養人已自行找到非親屬但有意願的收養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兒少法規定出養原則上應委託媒合服務者,僅近親(六親等血親、五親等姻親)及繼親收養為例外,非親屬收養一律須經媒合。
為什麼答案是 D
為防範販嬰及保障兒少最佳利益,非親屬收養不適用例外規定。即使出養人已自行找到有意願的非親屬收養人,依法仍「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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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兒少法規定出養原則上應委託媒合服務者,僅近親(六親等血親、五親等姻親)及繼親收養為例外,非親屬收養一律須經媒合。
法律禁止私下收養非親屬兒少,只要看到「非親屬」,就必須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
逐選項分析
A✕
依兒少法第1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即繼親收養),屬於免除委託媒合之例外情形,不須委託媒合服務者。
B✕
依兒少法第16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屬於免除委託媒合之例外情形。
C✕
依兒少法第16條規定,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屬於免除委託媒合之例外情形。
D✓ 正確
為防範販嬰及保障兒少最佳利益,非親屬收養不適用例外規定。即使出養人已自行找到有意願的非親屬收養人,依法仍「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
兒少出養委託媒合規定(兒少法第16條)
| 類別 | 法律規定 | 適用情形 |
|---|
| 原則 | 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一般非親屬收養(包含已自行找到非親屬收養人) |
| 例外 | 免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1.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n2.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n3.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考生容易誤以為「雙方已經講好(自行找到有意願者)」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收養。實際上,我國為杜絕私下收養與販嬰疑慮,只要是「非親屬」收養,依法強制必須透過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評估與媒合程式。